青岛农村煤改电政策与补贴?

292 2023-12-25 07:45

一、青岛农村煤改电政策与补贴?

、设备购置补贴85%。按设备购置安装(含户内线路改造)投资的85%给予补贴,1.每户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7400元,由省和市县各承担1/2,其余由用户承担。补贴资金按各县(市、区)实际任务统一拨付、统筹使用。

2.不执行阶梯电价。“电代煤”用户采暖期可选择执行峰谷电价,非采暖期可不选择执行峰谷电价;“电代煤”用户不再执行阶梯电价。

《关于煤改电采暖用电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农村地区以村为单位通过煤改电采暖或热泵等电辅助加热取暖用电,应单独挂表计量,采暖用电与居民“煤改电”采暖执行同样的峰谷分时价格政策。

二、农村电商扶持政策?

(一)支持农村电商示范建设。持续推进农村电商集聚发展,按省农村电商示范创建标准,择优选择农村电商基础较好的镇,每个镇支持资金25万元。采取购买服务或与电商企业合作等方式,实施省级示范镇、示范村培育,建设镇级农村电商运营中心,挖掘包装本地农村产品,培育网货品牌,开展农产品上行,培养电商人才。购买服务或合作的电商企业要确保申报2个省级示范镇和4个省级示范村。

(1)组织申报:按自愿申报的原则,由镇政府提出申请,提供镇政府申请报告、承诺函、镇级产品公共品牌(主要农产品品牌)证明、镇级农村电商发展方案(乡村振兴农村电商工作推进机制、工作目标、主要措施等)等申报材料。

(2)县商务局会同县财政局择优选择2个农村电商基础条件较好的镇试点开展农村电商示范创建,培育省级示范镇、示范村,选择结果在县政府网站公示。

(3)试点的镇政府可按30%的比例申请预拨项目资金,经县商务局会商财政局研究后拨付。后续资金按项目实施进度分段支持。

(4)项目验收。完成项目建设的镇向县商务局提出验收申请,县商务局组织第三方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推荐报送市商务局复核,后经省商务厅备案确定为省级示范单位。

(5)项目资金使用管理。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必须专项用于农村电商发展示范创建,不能按要求完成示范创建目标任务的,由镇政府出具原因说明并进行整改,整改后仍完不成创建目标的,收回项目建设资金。

(二)支持农村产品上行

1.支持电商企业、电商网点等开展农村产品上行和电商直播促销活动,对开展农村产品网销、直播等活动的,给予网销额的5%最高10万元的补助。

2.对利用区域品牌组合本地农村产品进行设计包装、网络推广销售,网销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网络推广和快递补助。

3.支持网点规范运营建设,对参与农村产品上行服务或线下收购销售脱贫户农产品成效较好的网点,给予每个网点2000元以内的分档奖励。

(1)申报条件:对符合以上三项支持条件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可选择申报其中一项。

(2)申报材料:①电商企业、电商网点等开展农村产品上行和电商直播促销活动,要提供申请报告、项目真实性承诺书、电商直播促销活动方案,电商企业、电商网点等开展农村产品上行的网店名称、地址、网销数额截屏、数据统计表、销售财务凭证以及对接的合作社、农户(脱贫户)等产品供应方统计表。②区域品牌组合本地农村产品进行设计包装,要提供组合产品统计表、网络推广销售产品、包装图片、网店名称、地址、网销数据截图、数据统计表、营业执照复印件。③网点规范运营参与农村产品上行服务或线下收购销售脱贫户农产品的,提供收购农户(脱贫户)产品台账,清晰记录户名、联系方式、收购产品及数量、金额;村出具的脱贫户名单证明材料;5年内无重大失信行为和不良信息证明材料;按要求及时向县电商公共服务中心报送相关数据信息材料清单。

(三)支持电商消费帮扶。

1.支持农村电商利益联结机制建设,电商企业与农业基地或专业合作社签订2年及以上稳定购销协议且年采购额达50万元以上的,给予其在合作的农业基地或专业合作社网销采购额5%以内最高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脱贫人口开展订单包销并免费发放生产资料的,给予收购金额15%以内的补助。

2.对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收购或线上线下销售自产农产品达30万元以上、带动10户以上脱贫户实现增收的,按网销额的10%给予最高10万元一次性补助。

3.对脱贫户在淘宝、天猫、抖音等第三方网销平台上开设个人网店且正常运营的,年网销额1万元以上的,给予0.5 万元一次性补助。

4.支持农产品展销。对在特色街区、旅游景区新设置本地特色农产品线上线下体验馆,年销售额50万元,其中网销额占10%以上,给予10万元一次性场地租金和运营补助;支持符合条件的电商企业参加省级及以上农产品展销活动,对展位费和人员费用等按规定给予50%以内的补助;支持县内开展农产品展销对接活动,对承办单位组织50家以上电商企业、农业经营主体、脱贫村、脱贫户等农产品展销活动的,给予最高10万元一次性补助。

三、云南省农村电商扶持政策?

(一)农村电商示范创建

对经评定的省级农村电商示范县、电商强镇、县域电商特色产业园(街)区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其中,奖励资金可用于支持示范县、电商强镇、县域电商特色产业园(街)区“两中心、一站点”服务运营、农产品公共品牌建设推广、农村产品网销上行、农村电子商务培训、物流配送体系升级等。

(二)农村电商企业主体培育

对经认定的农村产品年网络销售额超1000万元的电商企业,按上行网络销售额给予1%以内、最高可达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用于农村电商主体发展促进。其中,农村产品定义为农副产品、手工艺品、乡村旅游、民俗等特色产品及服务等。对于不是本地生产,只是一件代发式、没有生产加工环节的电商企业不予认定。

(三)农村电商销售渠道拓展

1.支持符合条件的电商企业参加市级及以上大型农产品展销活动,对展位费和人员费用等按规定给予50%以内的补助、最高可达10万元的补助。

2.对各县(市、区)组织开展农村电商产销对接、直播促销等活动,网销额达10万元以上的,给予每次活动网销额5%、最高可达10万元的补助。

(四)农村电商网销品牌发展

对授权使用区域公共品牌、地理标志品牌的企业,年网络销售额达5000万元以上的,按上行网络销售额给予1%以内最高可达100万元的首次奖励。企业需提供当地政府或农业农村部门出具的品牌认定文件、品牌授权书、上年度网销额等证明材料,并经第三方审计。此项补助与本年度认定的网络销售额超1000万元电商企业奖补不重复享受。

(五)农村电商利益联结机制推广

1.全面推广“电商企业+基地+专业合作社+农户”模式,电商企业与农业基地或专业合作社签订2年及以上稳定购销协议且年采购额达50万元以上的,给予其在合作的农业基地或专业合作社网销采购额5%以内、最高可达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对电商企业收购脱贫村、脱贫户农村产品,总收购金额达到10万元以上的,给予收购金额10%以内、总额最高可达20万元的补助;对脱贫户开展订单包销并免费发放生产资料,总收购金额达到10万元以上的,给予收购金额15%以内、总额最高可达20万元的补助。每个电商经营主体获奖补资金的总额最高可达30万元。

(六)农村电商冷链流通设施设备建设

1.对涉农电商企业、农产品流通企业建设改造新增与电商发展相关的冷链流通设施设备给予投资额40%、最高可达200万元的补助。

2.对涉农电商企业租用冷冻冷藏相关流通设施设备的,给予租金30%、最高可达20万元的补助。

3.针对本地单一生鲜农产品研发寄递包装,推广可重复利用的绿色环保冷藏快递储存箱或保冷袋的电商企业,对经认定的年网络销售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最高可达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四、青岛农村独生子女补贴政策?

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夫妻,享受以下奖励或者扶助:

  (一)从申请当月起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止,每月领取不少于十元的奖励费。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百分之五十。机关、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从行政事业费中列支;企业职工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从企业公益金中列支;其他人员的奖励费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兑现,确有困难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二)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组织职工的,退休时按照省有关规定给予本人一次性退休补贴,其经费从原渠道列支。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对农村年满六十周岁,符合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扶助。独生子女父母为城镇其他居民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给予奖励扶助。

  (三)各级人民政府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生育两个女孩已实施绝育手术的家庭在发展经济中,应当给予信息、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和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扶贫项目、社会救济、划分宅基地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四)对独生子女残疾、死亡后未再生育并且未收养子女的夫妻以及其他符合特别扶助条件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特别扶助。

  (五)对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并且未收养子女的夫妻,原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待遇不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给予高出最低生活保障线三分之一的照顾。

  

  一、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条件,提出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予以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其中“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是指:2015年12月31日及以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只生育一个子女且未办理二孩生育证的夫妻。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时,子女年龄一般应在14周岁以内,或母亲年龄在49周岁以内。

  二、对2015年12月31日前只生育一个子女,提出申请暂时未予办理的,应及时联系申请人按规定予以办理。

  三、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提倡按政策生育。对2016年1月1日及以后生育一个子女并自愿不再生育的夫妻,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等相关奖励优待政策。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生育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光荣证,停止凭证享受的各种优待。

  四、国家、省有关部门有具体解释的,以国家、省解释为准。

五、农村种粮补贴政策?

2009年粮食直补15元/亩,农资综合直补68.97元/亩,两项合计83.97元/亩。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直补每年的补贴标准不固定,以后年度如发生变化将另行通知。

发放方式

财政部门通过农村信用社将补贴资金一次性直接拨付到种粮农民在农村信用社的开户折上。

农业补贴改革

2016年起,在全国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即将农业“三项补贴”合并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目标调整为支持耕地地力保护和粮食适度规模经营。

在全国范围内从农资综合补贴中调整20%的资金,加上种粮大户补贴试点资金和农业“三项补贴”增量资金,统筹用于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重点用于支持建立完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将农作物良种补贴、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合并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目标调整为支持耕地地力保护和粮食适度规模经营。

(一)加强耕地地力保护。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的补贴资金,其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补贴依据可以是二轮承包耕地面积、计税耕地面积、确权耕地面积或粮食种植面积等,具体以哪一种类型面积或哪几种类型面积,由省级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自定;补贴标准由地方根据补贴资金总量和确定的补贴依据综合测算确定。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再给予补贴。鼓励各地创新方式方法,以绿色生态为导向,提高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水平,引导农民综合采取秸秆还田、深松整地、减少化肥农药用量、施用有机肥等措施,切实加强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自觉提升耕地地力。

(二)促进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用于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的补贴资金,原则上以2016年的规模为基数,每年从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中予以安排,以后年度根据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的预算安排情况同比例调整,支持对象重点向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经营主体倾斜,体现“谁多种粮食,就优先支持谁”。各地要坚持因地制宜、简便易行、效率与公平兼顾的原则,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农业生产率、土地产出率和资源利用率。鼓励各地创新新型经营主体支持方式,采取贷款贴息、重大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等方式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的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不鼓励对新型经营主体采取现金直补。对新型经营主体贷款贴息可按照不超过贷款利息的50%给予

六、农村种菜补贴政策?

国家优惠政策有好多种只要是贞收连片,所以农村种菜就有补贴

七、农村机井补贴政策?

2014农业机井补贴标准是每米补100元

八、农村水利补贴政策?

1、对农业灌溉机井、塘坝、池窖等一家一户或联户建设,受益范围较小的小型水源工程,按总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

2、小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斗农沟(渠)治理与配套等灌排工程,按总投资的40%给予补助;

3、农村小型灌排河道治理、灌排泵站更新改造与配套等公益性较强的工程,按总投资额的50%给予补助;

4、市、县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与中央、省补助的小型水利工程建设补助资金合并使用。具体补助标准根据各级财政预算安排、工程类型、工程难易程度、受益范围大小等因素,各市、县自行确定。但各级财政累计补助资金比例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

九、农村果园补贴政策?

加快撂荒耕地改造,丘陵坡度低于25度的集中连片撂荒耕地,按照每亩15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

对应用主推新品种或新研发品种新改建500亩(含)以上、1000亩(含)以上的“大果园”,每亩分别给予3000元、4000元的一次性补贴。

梨产业对新改建成方连片、单园规模200亩以上的标准化梨园,每亩补贴3000元;对单园规模200亩以上且新改建防雹、防鸟、防虫等多功能防护网架的,每亩补贴2000元。

十、农村旱情补贴政策?

抗旱补贴。具体补贴的金额由各地决定,全国都不统一。

补贴的具体方式有:

对抗旱主动的乡镇予以抗旱经费补贴。

对种稻谷的农田每亩补贴一定金

额。

对于鱼池,鱼塘受灾严重的每亩补贴一定金额。

抗旱打井补贴

对于修理水渠,湖泊,水库的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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