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播带货假名牌获刑,最高检剑指直播领域侵权售假犯罪,如何解读此案?
在直播当中我们会见识很多的套路,有的套路,我们一眼就可以看得出来,他是在玩一激轿闭些营销,但有些套路就真的很难看出他们表帆让现的非常真诚和非常随意爱买不买的那种感觉,但往往就是这种感觉它就是一种套路,要激起我们的购买欲望。但还有一些主播他们在卖货的时候卖的是假货,像这样的一个情况也是会让很多人被骗。但是卖假货可是会被判刑的,最高检察院已经把剑指向了直播领域侵权受假犯罪这个方向,接下来就会对直播领域做一些突击检查,发现有售假以及侵权的都会获刑。
在这一起案件当中,网络主播与他的团队以直播的方式售卖假名牌的商品,共计67万余元,被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了有期徒刑。那么我们到底该应该怎么来解读这个案件呢?其实我认为这一个案件已经说的很明确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已经将目光对准了网络带货的这一个领域当中,想要在这一块地方作假,侵权那是完全行不通的,也给到了即将要做这一行的人一个警告。其实不管哪行哪业售假这一个问题都是普遍存在的,只不过我们没有发现而已,就连那些奢侈品专柜都会卖假货。
也正是因为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存在,才会让他们露出马脚受到处罚,不然的话,明裂我们维权真的是很困难。在此我也提醒广大的网友们购买商品的时候一定要多长一个心眼,以免买到假货或者是购买了那些伪劣的产品,虽然你发现之后是可以退货,但是运费你得出,时间也浪费了,怎么都不划算,还把你的心情弄差了。总的来说,直播这个行业虽然很吃香,但是妄想在直播上面卖假货来欺骗观众,那么就趁早打消这个念头吧。
售卖假雀缓货本就是犯罪行为,而且现在人们购买物品大部分都在线上购买,乱岁森为维护网络营销的安全和秩序,应该让打哗亩假售假的人受到惩罚。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这一案件充分体现了违法必究的原则,不管在哪里,只要违法就要追责。
直播电商企业合规经营是直播营销新业态健康发展的基石。检察机关在惩治犯罪的同时,还应关注到悄桥案件中直播电商企业的刑事合搏态规风险,充分发挥检察能动性,通过检察建议等方式延伸检察职能,督促、引导企业健全相关机制,跟踪企业落实基运源整改,从而防范企业法律风险,助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老赖做直播带货抖音绑定了别人的银行卡可以向法院提供嘛
可以燃羡裂的。根据查询相关资料显示:但是以他人名义开办银行卡由老赖使用,法院要查实老赖使用皮闭别人的银行卡,实务中还是很难,这就需要债权人在获得这些信息时,尽快向法院提供线索去派缓核实。
三、商家花10万请直播带货:3个月才卖出690元,这种情况能否维权索赔?
商家花10万请直播带货,3个月卖出690元,引发热议!据悉,商家已经依法维权,向法院起诉,法院一审已经判决涉事传媒公司退还商家十万元的坑位费,并承担相应的滞纳金利息!由此可见,出现问题,依法维权是最靠谱的!
此案算是给一众商家敲响了警钟,那就是不要轻信传媒公司的虚假宣传!就像是涉事传媒公司,他竟然承诺商家每个月的带货金额不低于一百万,这种承诺一看就是虚假承诺!换个角度来想,传媒公司若是能够一个月带货百万,他为何要给商家带货?他可以找货源自己直播卖货,如此利润会远高于十万!从这一点看这家传媒公司欺诈的概率较大!
商家有法律意识,商家和传媒公司签订了正式合同,这也是商家最终能够通过法律途径卖哗闷追回十万坑位费的关键!如此,商家和带货主播合作一定要签合同,不要轻信承诺,凡事以法律为准绳!中弯三个月本该带货三百万,传媒公司主播竟然只带货了690元,商家表示很惊人,毕竟,他们自己销售芦搏690元也就是半个小时的时间!商家称再也不会轻信各种传媒公司的宣传,都是坑!
网友热议
此次传到网上后,网友纷纷表示这件事折射了直播圈乱象,此次幸亏商家签订了合同,后续又续了合同,如果失去了合同,那么,传媒公司的阴谋就得逞了!
一步一个脚印
商家想要打知名度,想要销量猛增,一定要一步一个脚印的发展!一夜销售百万千万这种情况,只能在大的直播间可以实现,一些小的传媒公司,粉丝即便百万,也不具备百万千万的销售能力!
商家花10万请直播带货:3个月才卖出690元!对此你的看法是什么?
如果他们在直播之前签署了协议,那么可衫伍旅以按照协议上面的是一个进行赔偿,如果没有的话那么就没有办法了或凳,都橘数是你情我愿的事情。
商家花10万请直播带货,这种情况肯定会得到了一定索赔,因为没有达到预期的销售额。
一商家以每月仔丛10万元佣金请直播传媒公司做直播带货,三个茄基月主播仅完成690元销售额颤戚谨,商家气愤之下将直播公司诉至法院。
四、一护肤品公司8万请带货主播只卖出6瓶产品
一护肤品公司8万请带货主播只卖出6瓶产品
一护肤品公司8万请带货主播只则举仔卖出6瓶产品,巨大心理落差下,护肤品公司将签约推广服务的经纪公司诉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一护肤品公司8万请带货主播只卖出6瓶产品。
一护肤品公司8万请带货主播只卖出6瓶产品1 目前主播带货模式风行,不过这个模式对于头部主播可能更有效,不过薇娅等网红出事后,也会倒逼这种模式发生改变,当然这种这种带货模式本身就存在风险,没有用户愿意买单呢?
上海宝山法院23日发布了一则案例通报,在电商时代颇具代表性。一护肤品公司在支付了8万余元推广服务费后参与了上述推广,但最终实际销售额仅为6瓶产品共计800余元。
如此大的心理落差下,该护肤品公司将签约推广服务的经纪公司诉至宝山法院,法院综合认定经纪公司构成瑕疵履行,向原告赔偿部分损失。
官方给出的公告中显示,7月某日晚,网络科技公司安排某平台千万粉丝级主播“广东某神”进行直播推广活动。该护肤品产品的推广时段开始时间为当晚凌晨00:07左右。推广产品期间,协议约定的导演王某并未出镜,产品最终的销售额仅为6瓶共计800余元。
最后,上海宝山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经纪公司向原告护肤品公司赔偿损失3.5万余元,驳回其余诉讼请求。
孙汪 对于这件事,有圈内专家表示,请主播带货这个模式对于企业本身而言非常不利,除了要出一些昂贵的坑位费外,还有要承担带货效果不利的影响,更重要的是,一些主播如果出了负面影响,那么对自身品牌也有极大的影响。
还有圈内人士表示,对于目前风行的主播带货行为,越来越多的用户开始不信任主播带货模式,对于当前的情况来看,一些企业开始自己答并筹建带货模式和渠道,而这接下来也会成为越来越多企业的共识。
一护肤品公司8万请带货主播只卖出6瓶产品2 据上观新闻报道,在快手平台拥有上千万粉丝的主播“广东雨神”,和香港著名导演王晶一起搞场直播,这样的阵势让不少商家心甘情愿掏钱,希望在直播带货中能带上自家产品。
然而,一家护肤品公司花了8万元“坑位费”,销售额却仅有6瓶800余元。巨大心理落差下,护肤品公司将签约推广服务的经纪公司诉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法院综合认定经纪公司构成瑕疵履行,向原告赔偿部分损失。
大主播大导演,助力带货满怀期待
2020年7月,某护肤品公司(甲方)与某经纪公司(乙方)签订《推广合作协议》,载明“鉴于乙方拟在某平台与广东某神和导演王某举办活动,甲方有意委托乙方通过指定活动推广甲方指定的商品”,指定的商品名称为某氨基酸洁颜蜜,推广服务费为(含税)82820元。协议指定达人信息“昵称:广东某神,直播合作搭档:导演王某”。
护肤品公司按约支付推广服务费后,经纪公司与某网络科技公司签订《合作推广协议》,约定由网络科技公司安排直播销售活动,网络科技公司收取推广服务费(含税)53000元,其余内容与《推广合作协议》一致。
直播当晚,网络科技公司安排主播“广东某神”进行直播推广活动。其中,涉案护肤品产品的推广时段开始时间为凌晨00:07左右。推广产品期间,协议约定的导演王某并未出镜,产品最终的销售额仅为6瓶共计800余元。
心理落差巨大诉至法院,双方各执一词
护肤品公司认为,经纪公司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双方协议约定的事项转委托给第三方,且产品推广时段未与其事先沟通,也未安排王某出镜,导致产品销售量仅为6瓶,与护肤品公司支付的推广费相去甚远,未达到护肤品公司签约的目的,造成其经济损失。
因此,护肤品公司将经纪公司诉至法院,请求经纪公司赔偿相应损失,具体包括原告支付的推广服务费82820元、未及时退费所造成的利息损失以及相应的律师费等各项费用共计9.7万余元。又因具体的直播推广活动由网络科技公司安排,故还要求网络科技公司对经纪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庭审中,被告经纪公司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辩称其不存在原告所述的违约行为。被告认为,双方协议中未约定推广时段、销量。对于导演王某未出镜的问题,双方也仅约定了直播搭档为王某。搭档即为团队组成人员,只要参与了直播推广活动的相关工作即可,并非必须出镜。故,不同意原告护肤品公司的诉讼请求。
网络科技公司不同意原告护肤品公司诉讼请求。辩称公司已按照与经纪公司的协议完成了产品的直播推广。王某作为直播搭档,允许该场直播推广活动使用其肖像予以宣传,并在直播前几天摄制了预热视频,为该场直播推广造势吸引人气。直播搭档并非一定要在产品推广期间出镜。原告产品的直播时段为凌晨00:07左右,这是根据签约的时间先后来安排的,同一时段还安排了一轮抽奖,人气较好。网络科技公司认为,原告的产品销量不佳,原因在于产品自身的市场认可度及质量,与直播无关。
另外,直播当天曾邀请原告方的工作人员至现场观看,工作人员在现场并未提出异议。网络科技公司当庭出示了王某在直播活动开始前录制的预热视频,证明王某作为直播搭档参与了该场直播推广活动,在推广活动前几天即为此宣传造势。对于该预热视频,原告护肤品公司认为直播搭档不仅要参与预热活动,也应在产品推广时段出镜以提高观看人数增加销售量。
法院:经纪公司赔偿损失3.5万余元
宝山法院审理后认定原告与经纪公司的合同合法有效,并围绕下列问题进行分析:
首先,被告经纪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
其一,将协议权利义务擅自转让至第三人的问题。依据协议内容可知,原告与被告经纪公司签约的根本目的为在“广东某神”搭档“导演王某”的直播活动中安排对原告指定产品进行销售。被告经纪公司随后与网络科技公司签订《合作推广协议》,约定由网络科技公司安排直播活动,该行为是被告为实现与原告的合同目的而采取的行动,且直播活动中的关键因素为“主播”及平台等,仅安排直播活动这一行为本身并不具有专属性。且经纪公司是以自己名义与网络科技公司签订协议,而未变更其与原告间所订协议的主体,故对于原告主张被告经纪公司存在擅自将协议权利义务转让至网络科技公司的违约行为的主张不予认可。
其二,关于销售额过低及未与原告护肤品公司事先确认推广时段、安排的销售时段过晚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的问题。原告与被告经纪公司的协议中对于销售额并未进行约定,且产品的销量与产品本身的市场知晓度、认可度及产品质量有较大关系,故对于销售额过低本身即构成违约的主张不予认可。对于推广时段,协议中虽仅约定了日期而未对具体时段进行约定,但被告在履行合同时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目的审慎、合理地履行合同义务。产品销售时段安排在凌晨,该时段为大众休息睡眠时间而非消费行为活跃时段,该安排有悖于消费者的购物习惯,显然不利于实现合同目的,被告关于销售时段的安排存在瑕疵。
其三,关于导演王某未出镜的问题。王某作为公众人物,具有宣传和推广效应,是原告在选择直播场次及评估推广费金额的'重要因素,其在产品推广时段出镜能吸引更多的人气、更有利于实现原告的签约目的。综上,因原告产品销售时段被安排在凌晨且直播过程中王某始终未出镜,法院认定被告未完全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履约行为存在瑕疵,构成违约。
其次,关于被告经纪公司的违约责任。原告护肤品公司认为因被告经纪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原告的销售目的无法实现,故主张将所支付的推广服务费均计入损失范围。宝山法院认为约定的直播销售活动已实际完成,被告经纪公司的行为仅为履行瑕疵,因此将所有服务费计入损失的主张不予支持,但应向原告退还部分推广服务费作为对原告的赔偿。综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酌定被告经纪公司应向原告赔偿服务费损失2.5万元以及其他各项诉讼费用共计3.5万余元。
最后,关于网络科技公司是否需要对被告经纪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网络科技公司与原告与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网络科技公司安排直播销售原告产品是履行其与被告经纪公司之间的协议,与原告并未直接发生相关关系。因此,原告要求网络科技公司对被告经纪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海宝山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经纪公司向原告护肤品公司赔偿损失3.5万余元,驳回其余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在看到直播带货火爆的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背后可能会引发的纠纷以及相应的法律风险。商家在与直播方订立合同时,应尽可能地对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的因素进行详细的约定,例如直播的时段、推广的时长、嘉宾是否出镜等,以更好地维护己方合法权益,实现利益最大化。此外,因直播带货市场火爆,利润空间较大,部分公司利用商家与承办方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在与商家签订合同收取高价服务费后又与承办方签订合同由承办方具体负责安排直播活动,赚取差价,导致商家得到的服务大打折扣。商家在寻找合作对象时,应予以辨别,减少中间环节。”该案承办法官陈晔提醒道。
一护肤品公司8万请带货主播只卖出6瓶产品3 12月24日消息,近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下称“宝山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直播带或引起的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AI财经社获悉,2020年7月,某护肤品公司与某经纪公司签订协议,载明“鉴于乙方拟在某平台与广东某神和导演王某举办活动,甲方有意委托乙方通过指定活动推广甲方指定的商品”,指定商品为某氨基酸洁颜蜜,服务费为(含税)82820元。协议指定达人信息“昵称:广东某神,直播合作搭档:导演王某”。
护肤品公司按约支付推广服务费后,经纪公司与某网络科技公司签订《合作推广协议》,约定由网络科技公司安排直播销售活动,网络科技公司收取推广服务费(含税)5.3万元。
但7月某日晚,网络科技公司安排某平台千万粉丝级主播“广东某神”进行直播推广活动期间,导演王某并未出镜,产品最终销售额也十分惨淡,仅为6瓶共800余元。
护肤品公司认为,经纪公司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双方协议约定的事项转委托给第三方,且产品推广时段未与其事先沟通,也未安排王某出镜,导致产品销售量仅为6瓶,护肤品公司将经纪公司诉至法院,请求经纪公司赔偿相应损失,包括原推广费82820元,加上其他损失共计9.7万余元。
在庭审中,经纪公司表示其已按照协议安排直播推广活动,协议已履行完毕。而对于推广时段、销量,双方协议中未予以约定。对于导演王某未出镜的问题,双方仅约定直播搭档为王某,搭档即为团队组成人员,只要参与了直播推广活动的相关工作即可,并非必须出镜。
网络科技公司也不同意护肤品公司的诉讼请求。网络科技公司已按照与被告经纪公司的协议完成了产品的直播推广,并当庭出示了王某在直播活动开始前录制的预热视频,证明王某作为直播搭档参与了该场直播推广活动,在推广活动前几天即为此宣传造势。
经审理,宝山法院认为,约定的直播销售活动已实际完成,经纪公司的行为仅为履行瑕疵,应向护肤品公司退还部分推广服务费作为赔偿即可。综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酌定经纪公司应向护肤品公司赔偿各项诉讼费用共计3.5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