汾阳郭鹏飞定罪了吗?

149 2024-03-10 22:21

被告人郭鹏飞的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可以看出,被告人郭鹏飞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郭鹏飞在案发时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精神病人,依法可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对被害人范某某和李某某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郭鹏飞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系初犯、偶犯,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郭鹏飞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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